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LED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SLE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半导体照明产业所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致力于产业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事业兴旺发达,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广泛联络业内团体及个人会员,扩大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推动我国半导体照明产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有:
(一) 对产业现状、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查研究,为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及会员单位事业发展提出建议。
(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会员单位,制定规范、技术标准,并推进执行,向政府反映半导体照明产业和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会员单位新产品组织有关专家予以鉴定、宣传、推广应用。
(四) 以协会名义参与国家相关产品和技术标准的起草工作,及时跟踪、收集国外技术最新动态和最新技术信息,并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予以消化吸收。
(五) 以协会名义统一加入相关情报网,共享信息资源。协助会员申报政府资金。办好网站和会刊,向会员单位提供商务等方面的信息情报,多渠道为会员服务。
(六) 加强与相关行业的信息技术交流,组织国际国内合作交流、项目洽谈、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
(七) 组织本领域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推介企业名优产品及品牌。
(八) 承接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
(九) 组织各类专业培训,提高LED中小型企业的技术能力,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制定标准、专业培训、技术交流、商务合作、会务展览、咨询服务、组织专家专题评选、论证、推荐名优产品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包括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贸易、服务、培训、管理等)具有一定影响的、与半导体照明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各一份。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其它待遇;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同协会办公室保持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可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
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通过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审议通过会费标准;
(四) 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通过重要决议;
(七)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产生理事会成员单位一般为协会会员单位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组织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协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聘请协会顾问、名誉会长;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审查本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技术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和管理工作经验等重要报告或建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主管部门要求的民主选举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决议。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等,秘书处应当为其提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要连任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及相关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或聘免;
(四)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 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协会发展实际需求,协会设秘书处、财务部、对外联络部,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类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协会终止的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协会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18日第1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